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学校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财务处为具体办理部门。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校内人员(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校外人员在我校临时性劳务取得的偶然性所得。
第三条 对有关纳税人员的界定。
校内人员(离退休除外)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校外人员按照劳务所得计算所得税;校外人员如按长期聘用,经人事处备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离退休人员除学校发放的离退休工资等收入外,聘用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
第四条 对有关个人所得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是指一次性劳务报酬。
第五条 适用税率。
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先进工作者奖励、教研室主任津贴等各类奖金津贴,累计月收入超过3500元以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由财务处按规定直接代扣代缴。应纳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扣减费用八百元,按照20%代扣代缴;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按照20%代扣代缴
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代扣代缴。
第六条 工资、绩效津贴、课时费由人事处按规定报财务处,各部门领取的科研成果奖励﹑奖金、加班费、评审费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等,由各部门在发放时造表按税法规定税率申报,财务处按照程序进行代扣代缴。
第七条 申报代扣所得税程序如下:
1、发放单位随报销凭据提供《西安医学院人工费发放单》(表格在财务处网站下载,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至财务处综合科。
2、财务处综合科税务审核人员对发放单位所提供的名单进行验证,并由税务系统计算应缴税款后,按照扣除税款后的余额确定发放数。
3、财务处核算科按照计算结果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将扣除税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财务处按照规定设置相关科目对代扣税款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扣的税款进行汇总及时上缴国库。
第九条 涉及免税的项目或个人收入,按照国家有关免税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财务处按照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将代扣税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个人收入发放中与财务处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保证发放信息的真实有效和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