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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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7日 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部门收入的管理,规范有关费用收缴行为,杜绝漏洞,减少损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教育经费,增强办学实力和财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兼顾学校、部门和职工三方利益,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依照《陕西省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材〔2013〕99号)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入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收入。

第三条 各部门收入主要包括一般的事业性收费、学校资产占用及租赁性收费(含无形资产)、有偿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等,各种性质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实行报批制度和统一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收入列入部门收入范围。

第五条 各部门就本部门收入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将视同乱收费。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正式票据,收支分明,不能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第七条 各部门收费应自觉接受学校纪监、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要真实反映或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对拒不接受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

处分。

第八条 各部门所有收入必须首先上缴学校,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比例进行开支。

第九条 各类收入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财务处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部门基金提取情况,核定无误后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负责部门收入的管理部门按各部门收入的平均数计提管理费。

第三章 部门收入类型及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教学服务收入管理及分配

一、各类培训班收入

1.在校内只占用教室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入。20%上缴学校,80%拨回办班院系作为发展基金。

2.在校内占用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教学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入。40%上缴学校,60%拨回办班院系作为发展基金。

二、各院系实验室对外开展服务,必须经学校批准同意。扣除必要成本及应缴税金后,30%上缴学校,7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三、外单位人员来我校进修、旁听课程的费用。80%上缴学校,20%拨回相关部门及院系作为发展基金。

四、各部门自编教材及教参的收入。扣除成本后,20%上缴学校,80%拨回相关部门和院系作为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科研收入管理及分配

一、横向科研协作费10%上缴学校作为管理费,其余由协作组支配。

以学校科研设备、研究平台与相关单位合作研究收费项目,20%作为学校协作管理费,80%作为部门发展基金。

二、纵向科技成果转让按扣除成本后按其净收入计算。80%上缴学校,20%作为研究奖励和部门发展基金。

三、开展技术咨询收取的费用。10%上缴学校, 90%拨回部门作为部门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教辅及后勤收入管理及分配

一、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收入、图书借阅逾期罚款等按规定每学期缴纳一次。40%上缴学校,60%拨回部门作为部门发展基金。图书馆读者沙龙营业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作为部门发展基金。

二、各部门对社会和学生、教职工提供的零星服务,如:查阅档案、打字复印、学生证毕业证丢失补办等收入。60%上缴学校,4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学校内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与服务,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三、固定资产出租

各部门使用办公、教学房屋及场地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允许外借外租,一经发现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实验室、语音室、电讯设施、计算机房等校内房屋、场地等对外临时出租取得的收入,80%上缴学校,2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2、与外单位合作需占用公房或场地的,按规定收取房屋或场地占用费。70%上缴学校,3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四、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废旧物资一律由主管部门进行收集管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废旧物资收入进学校财务后,70%上缴学校,3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五、各类工程、物资采购项目、修缮项目的招标、议标报名费或者标书费收入。70%上缴学校,3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

基金。

六、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校内基建和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进行的决算审计,按校内审计人员承担的项目按审减金额的5%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七、各部门收取的各种报名费、评审费等收入。85%上缴学校,15%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代为组织的各类考试费,按其净收入进行同等比例的分配。

八、各种杂志、期刊、电梯、楼面、墙面等,向社会和个人收取的广告费,80%上缴学校,2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九、各部门与校外单位因业务关系发生的手续费、管理费、劳务费等收入。70%上缴学校,3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十、通过合法资金运作取得的资金增值收入,在支付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结余部分98%上缴学校,2%拨回部门作为发展

基金。

十一、校内机动车辆停放费。60%上缴学校,4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十二、部门利用各种途径为学校争取的赞助收入和有关费用。90%上缴学校,1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如系个人争取的捐赠款,10%作为对个人的奖励。

十三、利用学校名义等无形资产开展的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80%上缴学校,20%拨回部门作为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学费收缴奖励收入

为鼓励有学生的院系督促学生按时缴费,杜绝欠费,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其中,所有院系学费(含住宿费)收缴96%为基本工作要求,该部分不予奖励。超过96%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给予超出部分1%的奖励。该奖励作为院系发展基金。学费收缴统计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第四章 部门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部门收入中上缴学校的部分,由财务部门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办学经费的不足,或用于补充无部门收入部门的办公经费不足,不准用于任何形式的个人福利支出。用于无部门收入部门办公经费补充时,应由部门提出申请,申明理由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列支。

第十七条 留给部门的部门发展基金,按以下原则支出:

1、用于补充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开展学术活动及工作、讲座的支出;

2、用于部门安排的加班费补助;

3、用于因工作需要所必须的交通补助;

4、用于因开展对外协作的误餐补助但不能超过部门发展基金的5%。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作为奖金或劳务费开支,并严格按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部门发展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部门发展基金的使用应经部门会议研究确定,万元以上支出应经部门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为有部门发展基金的单位单列账本,其支出由部门财务负责人签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收入项目和分配比例,其分配比例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以上条款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为了加强群众监督,学校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算起点2013年1月,原基金管理办法、学费收缴奖励办法等同类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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