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制度 > 校内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4〕53号)、《中央财政支持陕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2010〕6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及校内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 学校建设经费、教学实验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基建维修改造经费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权对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六条当年的项目,应于年内完成。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财务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

第七条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申报,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进行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陕西地方高校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央财政支持陕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申报工作,指定项目负责人,准备申报资料、数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申报资料基本形成后,由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并对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申报单位应将书面材料和相关软盘报学校财务处,以便汇总上报。

第九条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追加的专项资金,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数据,撰写追加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十条申报校内专项资金的,由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份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归口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结合当年经费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作为下一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计划,并报财务处在下年预算中测算平衡。

第十一条列入学校事业经费预算内的专项,立项单位应按照预算金额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未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项目,在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再做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以大类专项项目所列的经费,由归口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金额,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从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实施效益等方面对明细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确保大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分别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实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费用要从严执控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属于招标范围的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工程类项目支付,项目管理单位须凭原始正规票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审计书”等相关资料并填制“西安医学院报销凭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核支手续。

第十九条设备购置类项目支付,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凭原始正规票据、“设备采购合同书”、“设备招投标书”、“固定资产入库单”等相关资料并填制“西安医学院报销凭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核支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中其他费用的支付按《西安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填制“西安医学院报销凭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要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分项目编制专项经费决算,决算主要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同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决算报表等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或变更、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的立项、实施、管理、付款等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定期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 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西安医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用开支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西安医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