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我校教职工2023年1月起能正常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请各位教职工尽快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税务局自然人纳税服务网对您的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或补充修改。财务处工薪发放时将通过税务局个税扣缴客户端获取您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并为您办理税款预扣。
如有疑问或需协助的教职工,请联系财务处。
联系电话:029-86177386。
西安医学院
财务处
2022年12月8日